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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北京瑞**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柯*英诉被告北京瑞**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很小,远远达不到本院的管辖标准,为了节省有限的诉讼资源,申请将案件移送给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系管辖的特别规定,不因诉讼标的额等因素而改变。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一中民破字第132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柯*英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提起有关债务人北京瑞**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本院作为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北京西**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管辖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西**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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