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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中华**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不服中华**司法部作出的(2015)第47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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