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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与中华**司法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建国诉被告中华**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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