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因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