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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宛*庆因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出京发改(2006)122号《关于海淀区三虎桥潘庄村平房“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核准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宛*庆向一审法院诉称,其在本市海淀区潘庄108号拥有合法住宅,现该房屋所在地段面临拆迁改造。宛*庆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了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淀征收办)核发的京建海拆许*(2006)第163号拆迁许可证,宛*庆随机对该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8月15日,宛*庆从海淀征收办向复议机关提交的答辩材料中发现了市发改委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的被诉批复,宛*庆随机对被诉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批复,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市发改委作出被诉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被诉批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被诉的京发改[2006]122号批复发生在2006年1月24日,宛锁庆于2014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了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宛锁庆的起诉。

宛*庆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系于2014年8月15日从海淀征收办的复议答辩材料中获知被诉答复的,宛*庆在获知被诉批复后的2年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宛*庆曾就被诉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并未以超出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且复议决定书明确告知宛*庆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批复系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宛锁庆就被诉批复于2014年1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了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一审裁定据此驳回宛锁庆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宛锁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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