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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李*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付、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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