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阎*荻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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