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阎*荻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