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王**与北京燕**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北京燕**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北京燕**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穆**与北京燕**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北京燕**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莆田**有限公司与蔡再进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鼎**有限公司与北京燕**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京**有限公司与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陵水黎族自**园经济合作社、黄**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