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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