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横**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横**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司)诉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丁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横**司之委托代理人许*,被告爱**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魏*、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横**司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电视连续剧《狼烟遍地》(下称涉案电视剧)的版权。涉案电视剧是我公司斥巨资全力创作的一部影视剧作品,于2013年11月21日登录湖南经视频道黄金时间《730剧场》首播。此后数月内,该剧又陆续在七家卫视及十余家地面台播出。该剧刚一开播,爱**公司便利用其所有及经营的爱奇艺网(www.iqiyi.com)通过链接风行网将该剧提供给公众自由点播。我公司发现后立即发函要求爱**公司停止侵权,但其仍长时间持续侵权行为。我公司认为,爱奇艺网是具有极高人气的知名视频网站,前述侵权行为系爱**公司故意为之,爱**公司主观过错极大,已严重侵害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判令爱**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11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2400元及差旅费2135元。诉讼费由爱**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爱**公司辩称:不同意横**司的诉讼请求。我方没有提供在线播放,也没有提供在线下载,公证书显示的播放页面在风行网,我方仅做了涉案电视剧的人工推广和介绍,将该作品的图片和相关信息呈现在我方网站上,我方只是提供了搜索服务,播放时跳转至风行网,不认可我方存在侵权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浙)剧审字(2013)第03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涉案电视剧共36集,申报机构为横**司。

2013年12月16日,横**司申请浙江**公证处对涉案电视剧在网络上的播放过程保全证据,(2013)浙东证民字第3932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情况作如下记载: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随同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许*来到浙江省东阳市东岘路上的“致青春咖啡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删除浏览器数据;进入爱奇艺网(www.iqiyi.com),在搜索栏中输入“狼烟遍地”进行搜索,进入新网页后点击“展开”,显示涉案电视剧的海报、导演、主演及1-42集剧集列表,从第一集开始依次按播放列表顺序进行播放,点击每一剧集均跳转至风行网进行播放,播放页面域名为http://www.funshion.com/subject/play/……,其中第12、18、26、35集不能播放。爱**公司主张上述公证未在公证处进行,公证过程中无清洁程序,对公证书的效力不予认可。

横**司主张其曾于2013年12月初向爱**公司邮寄告知函,要求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清除涉案电视剧、消除影响。横**司就此提交了告知函及快递单,但就签收情况未提交证据。爱**公司否认收到该函。

爱**公司称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搜索结果页面对影片信息及剧集列表的编辑系推广涉案电视剧以方便网友,搜索范围限于几家优质的知名视频网站,在搜索结果中不存在主观引导,亦无直接获益,对被链接的网站是否取得授权未做审查。横**司认可播放页面的地址栏为风行网网址,认可涉案电视剧并非存储在爱**公司网站的服务器,亦认可爱**公司提供的是搜索链接,但主张爱**公司在搜索结果页面对涉案电视剧进行了编辑整理,使得涉案电视剧以专辑形式存在,爱**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其已向爱**公司邮寄了告知函,爱**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侵权情况系明知,其行为属直接侵权。

2013年12月16日,横**司申请浙江**公证处对同一时间风行网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后横**司在本院起诉风行网的经营者北京风**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主张该公司侵犯其享有的涉案电视剧著作权,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本院就该案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30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涉案电视剧片尾记载的出品单位为横**司,认定横**司系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认定风行公司提供了涉案电视剧全集的在线播放,侵犯了横**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风行公司赔偿横**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3785元,驳回了横**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横**司提交了湖**电视台经视频道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显示涉案电视剧于2013年11月21日起在该台经视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爱**公司对该证明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

横**司就其主张的合理支出提交了公证费发票1张及差旅费发票若干张。爱**公司对上述发票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鉴于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横**司系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对于其享有权利期间发生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横**司提交的公证书载明,当点击某一剧集跳转至涉案电视剧的播放页面时,该页面的地址栏显示风行网网址,该事实证明涉案电视剧并非存储在爱**公司网站的服务器上,直接将涉案电视剧置于网络并予以交互式传播的行为人系被链接的风行网,爱**公司仅对被链接网站中的内容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搜索、链接服务行为仅是为被链接网站所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客观上提供了帮助,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无论爱**公司对被链接网站的直接侵侵权行为主观上是否为明知或应知,其仅可能与被链接网站构成对横**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共同侵权,而难以构成直接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可知,即便爱**公司与风行网构成“帮助型共同侵权”,爱**公司基于该侵权形态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连带责任而非自己责任,而法律课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系减轻受害人的受偿风险,以保证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鉴于横**司已就同一时间风行网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通过生效判决获得赔偿并已执行完毕,横**司因风行网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所受损失已被填平,相应权利业已得到救济,在此情形下,横**司继续要求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对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横**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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