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王**、李*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撤销不予赔偿决定、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王**、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王**、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王**、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王**、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