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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与首都医**安贞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王**与首都医**安贞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23日在北京市**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首都医**安贞医院一次性赔偿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60000元,大写叁拾陆*元整。二、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当日,首都医**安贞医院免除王**的医疗欠费共计人民币63683.25元,大写陆*叁仟陆**拾叁元贰角伍分整。三、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后生效,王**与首都医**安贞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申请人王**与首都医**安贞医院于2016年3月23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王**与首都医**安贞医院于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北京市**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7983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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