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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被告某乙本院于2009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甲诉被告某乙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年月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约定于2009年月日归还,但到期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乙于2009年8月底前归还原告某甲借款人民币元,并支付原告某甲利息人民币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原告已预缴),被告某乙自愿负担(被告于2009年8月底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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