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应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此款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前归还原告陈某某欠款人民币60万元,余款人民币60万元在同年2月28日之前付清。若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清偿的全部借款本金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总额恢复为人民币1,354,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计人民币3,900元;
三、双方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