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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朱*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应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此款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前归还原告陈某某欠款人民币60万元,余款人民币60万元在同年2月28日之前付清。若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清偿的全部借款本金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总额恢复为人民币1,354,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计人民币3,900元;

三、双方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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