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李*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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