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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李*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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