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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路得金轮胎商行与鹿存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州市路某某轮胎商行与鹿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鼓*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2015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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