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韩*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5)云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585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
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韩*名下有位于徐州市新城区国信上城40-1-1602室及地下室房产壹套。
5、双方签订以物抵款协议,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徐州市新城区国信上城40-1-1602室及地下室房产作价33.13万元抵偿申请人部分欠款。
6、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
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按照还款协议履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