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沈*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沈*为该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未按时还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共计1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出借方应为高*、蒋*,本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