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发公司清算组,第三人三亚**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亚**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发公司清算组,第三人三亚**开发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发公司清算组,第三人三亚**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