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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医院与被上诉人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宁美能、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中医院与被上诉人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宁美能、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湖南*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邵*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八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8)邵*一终字第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湖南*民法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于二○○九年一月五日作出(2009)邵*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邵东县中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李*和被上诉人邵东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及被上诉人宁美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二○○八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2008)邵*一终字第431号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中已明确指出,邵*县两市镇兴和路与永兴路交叉口的31号宗地的实际用地人为宁*,且其已在该宗土地上建房并出售完毕,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将其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但原审法院重审时仍未将其追加,且重审判决认定李*和宁美能陆续向邵**管委会缴纳了60.4万元土地转让金的依据不足,故该判决仍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遗漏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09)邵*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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