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岳阳市**山区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岳*君**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本案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