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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盐城*民法院审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亭刑二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陈*退出未退赃款人民币四千二百四十五元,返还被害人沈*。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刑二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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