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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滨刑二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上诉人张*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刑二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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