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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东刑二初字第010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仇*未退出赃款人民币16852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褚*人民币12796元、李*人民币916元、李*人民币2040元、邓*人民币700元、崔*人民币400元。原审被告人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仇*撤回上诉。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二初字第01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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