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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商*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建刑二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商*继续退赔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上诉人商*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商*撤回上诉。

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刑二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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