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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被告人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孟*在XX酒店615房间,趁被害人马*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马*放在床上的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96元)。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的户口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马*的陈述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孟*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还被害人的被盗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孟*单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孟*在XXX酒店615房间,趁被害人马*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马*放在床上的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96元)。

案发后被害人马*向被告人索要手机并报警,被告人孟*在归还手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已认证的被告人孟*的户口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旅客住宿信息表等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马*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连云*证中心连价鉴字(2015)22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孟*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还被害人的财物,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符合被告人孟*的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盗窃罪,判处罚金七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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