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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土地能不能开发

2021-05-19 11: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实践中,建筑行业正在蓬勃发展,但是一个工程的背后是需要极为庞大的资金做支撑的,为了支持建设工程,国家允许开发商抵押土地贷款后再开发。那么抵押土地能不能开发?抵押是什么?抵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抵押土地能不能开发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抵押土地能不能开发

一、抵押土地能不能开发

土地和房产手续是分离的,房屋竣工后,开发商办理整栋楼的房产证,之后再分割给每户办理处每家的房产证。开发商一般在拿到土地后把土地抵押贷款、开工后解除土地抵押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工程竣工后办理房产证大证之前所有抵押要解除。因此,抵押土地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是可以再开发的。

二、抵押是什么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的注意事项

(一)适用对象的选择

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银行对基本客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因其期限短、金额大、发生频繁,往往具有铺底性质,并且银行也不会轻易放弃这些客户,故银行针对这些刚性贷款适用最高抵押方式,而对于那些一般的,非固定客户的临时贷款,季节性贷款等弹性贷款以及中长期贷款适用传统抵押方式。

(二)协议时间的确定

如何确定抵押贷款时间长短,就抵押贷款方式而言,传统抵押权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确定的,属时点上的贷款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属时期上的贷款债权。怎样确定最高额抵押中"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时间长短。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有的信贷员与客户一约定就是3-4年,似乎一劳永逸,时间的确定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属性而定。一般而言抵押物系动产,因其价值变化大而宜约定一年;抵押物糸不动产,因其价值变动小宜约定二年;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按其价值构成比例加权平均测算,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一般都是借款,且借款人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贷款还清的,因此对一般企业抵押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抵押,就是将抵押人的资产一次性办理抵押,或期限长一点,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确定的抵押资产值签订抵押合同,并以不超过抵押值为尺度,作为借款的最高额抵押贷款限额,在最高额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贷款。

(三)抵押价值的测定

对客户抵押应特别注意了解客户应收款数量和质量。不应对削价商品残次商品所产生的应收账作抵押。对动产抵押标的物,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须转移占有,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转移标的物占有。鉴于我国目前没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应从有利于银行贷款安全,又不妨碍客户生产实际而定。象机动车辆等在使用过程中,有报废的可能,宜转移占有,企业生产设备等,若闲置会造成浪费和损失,由不宜转移标的物占有。不动产作抵押,如土地,房屋等除应注意其实际价值,易售性,实用性以及抵押权等问题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完成依法登记过户手续,好能取得所有权。最高额抵押价值的确定适用于传统抵押价值的测定方法,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价值一定委托信誉卓著的有权评估机构评估。虽然目前抵押资产评估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但最高额抵押因为约定时间长,金额大,自行测定可能会给信贷资产造成极大的风险,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对评估价值无争议的情况下,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依据抵押值的70%确定最高抵押贷款余额控制数。

(四)抵押合同的签订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须约束最高抵押合同。这是因为按传统抵押制度,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成立而成立。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于设立在先,主债权一般尚未发生或未完全发生。但某一客户贷款在同一时间内,并非只有最高额抵押方式,也可能有其它担保方式。比如因贷款余额超过最高限额或标的等原因,所以新增贷款需另提供担保。故每次签订主合同同时,一定要标明其以上合同系某字号最高抵押合同,否则,会涉嫌 合同的歧义造成抵押权部分或全部丧失。在抵押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前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贷款合同用途的书面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五)避免全额资产抵押

由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标的物金额大,客户往往提供的全部财产抵押,否则就不足值,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复(94)2号和法经(94)334号两次司法解释"全部财产或不论全部还是部份财产"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其核心问题在于抵押方式的采用是否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该司法解释未修改之前,笔者建议,凡必须提供全部财产抵押才能达到设定最高限额的,放弃最高额抵押方式。

(六)实行公证制度

虽然公证也并非抵押贷款的必经程序,但部份财产抵押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在法学界、金融界争议颇大。实行抵押公证制度予以确认合同效力,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实践中,大多建筑方都是通过抵押土地才能拿到后续建设的资金,所以只要在手续齐全,经过法定程序抵押土地后是可以继续开发建设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抵押土地能不能开发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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