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江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2021-06-01 17: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宅基地有保障农民基本住房需求、维护农村稳定的特定功能。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只能流转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那么,江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江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一、江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存在差异,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二、申请宅基地不批怎么办

如果申请宅基地遇到不批的情况时,首先应当向工作人员询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不批。一般而言,村民在具有以下情况时申请宅基地的不会得到批准:

1、村民并不是该村集体的成员,却申请该村的宅基地的;

2、本村集体村民所在户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

3、村民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方面的,应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却没有办理的;

4、村民原来已有宅基地,却实行了出卖、出租或赠与的行为,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如果是第1项的,村民可以申请转入该村集体的户籍。如果是第2项的村民可以脱离户口。如果是第3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宅基地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宅基地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与江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的有关法律知识。宅基地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要说明申请的情况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