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属于独立物权吗

2021-06-1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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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具有从属性的一种用益物权。因为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设置抵押权,而且地役权会随着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地役权属于独立物权吗的相关内容。
地役权属于独立物权吗

一、地役权属于独立物权吗

地役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地役权属于独立物权吗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地役权会随着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消灭而不再存在,具有从属性。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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