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是什么意思

2021-06-10 14: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主要是为了规范相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提高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不动产利用的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地役权对受让人是具有很大约束力的。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是什么意思

一、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如果经过登记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对受让人是有约束力的。

对于“地役权”的称谓,有不少人认为,“地役权”的概念晦涩难懂,不够通俗,不宜为一般民众所接受,建议采用老百姓易懂的名称。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需役地(即地役权人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的“役”,即“使用”的意思。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节省时间,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于是,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允许甲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的承包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

通过设定地役权,需役地人使自己的地产充分增值,供役地人电乐得以闲置的不动产资源从租金获得收益,于人于己,双赢互利,各得其所,一方面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各方之需,另方面充分发挥了地产的社会经济效益。较相邻-关系言,地役权才具地尽其利、物尽其用、人得其需的功效。

二、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是什么意思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经过登记的地役权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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