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供役地转让后地役权还存在吗

2021-06-10 14: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知,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意味着地役权不能够脱离需役地的存在而存在,处分的时候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处分或者转移。所以供役地的土地转让后,地权仍然存在。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供役地转让后地役权还存在吗的相关内容。
供役地转让后地役权还存在吗

一、供役地转让后地役权还存在吗

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地役权还存在的,而且要一并转让。我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由此可知,地役权因为其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债务的担保而抵押给其他人,任何单独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的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此我们应当注意。

二、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供役地转让后地役权还存在吗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地役权处分的时候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处分,所以与供役地关系不大。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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