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吗

2021-07-1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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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而作为《民法典》新设立居住权是什么性质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吗

一、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吗

居住权是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以及地役权、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以及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四、居住权性质

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

3、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4、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5、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6、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

7、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在中国,对居住权中是否包含租赁权,学者们意见还有纷争。

关于居住权的性质问题,它符合用益物权的所有特征,所以它是用益物权。以上即是找法网小编整理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吗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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