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区别

2021-06-30 10: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因为在我国民法典的物权规定中,物权的地位也是比较重要的,但是今天找法网小编想要说的是与商事留置权、一般留置权有关的内容,因为这两种权利很多网友总是傻傻分不清其中的区别,那么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区别

一、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都视为存在牵连关系,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发生消灭,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精确地且逐一地证明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个别牵连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加强商业交易中的信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故扩大了牵连关系的范围,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定。

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则民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买卖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必要。最后,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国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故而于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特权。因此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但是,《民法典》为了适应商业交往的需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二、维修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留置权不适用于维修合同。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三、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区别?置权中最重要的当属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它们依据不同的法律定义而确定,前者适用于民事,而后者则适用于商业的。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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