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支配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2021-06-30 10: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网友们有了解过所有权吗?因为在我国民法典的物权规定中,所有权包含在内,且地位也是比较重要的,但是有很多人把支配权和所有权经常弄混淆。那么支配权与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跟随着找法网小编的脚步一起往下看看吧。
支配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一、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都视为存在牵连关系,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发生消灭,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精确地且逐一地证明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个别牵连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加强商业交易中的信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故扩大了牵连关系的范围,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定。

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则民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买卖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必要。最后,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国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故而于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特权。因此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但是,《民法典》为了适应商业交往的需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二、支配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每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一次专业解答都将打造您的权威形象

三、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支配权与所有权的区别,找法网小编还给大家普及了一些有关于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区别以及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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