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动产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2021-06-21 10: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而在现实生活中,动产是可以进行质押的,动产质押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安全,而债权人接受动产的质押时,就取得动产的质权,那么,动产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动产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一、动产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 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动产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 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 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四)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五)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六)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 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 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 效力。

二、动产质押有如下特征

(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即质押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主债权消失,质权即不存在。

(二)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的动产,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性。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

三、动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

动产质权的设定不仅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还必须要移转动产的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动产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设立动产质权时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标的物的占有移转、动产的交付时间、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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