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2021-06-21 10: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网友们知道物权是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吗?而且其中是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另外一个说法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当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一、债权能否对抗物权

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

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即享有物权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对物的不作为义务,不得侵犯物权。而债权只对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其余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

二、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而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也由之前的诉讼模式逐渐演变到现在的非诉模式,程序大为简化、时间大为缩短、成本大为降低,极大地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认为“登记地”是既带有行为属性,又带有身份属性的概念,本着更利于确定管辖,便于解决纠纷的原则,通说一般认为应着重“登记地”的身份属性,负有登记职责的机构住所地更具有确定性,而登记行为发生地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行为处于变化过程中,所以,应以登记机构住所地基层法院负责管辖为妥。

为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各地纷纷设立不动产登记局(多为省级设立,作为国土资源厅的下属的二级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有的地方由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代行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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