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

2021-07-14 15: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平时都会发生买卖房屋、日常用品等情况,特别是买卖房屋时都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物权登记,这就是公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那么物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

一、物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

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权利存在的外衣。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所谓让与,包括转让所有权与设定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民法典》对各种交付方式有明确规定。

二、《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

物权公示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保护,同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保障自己的权利。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关于物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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