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1、公示方法
(1)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为在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的登记,动产为占有;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为变更登记,动产为交付。
2、公示效力
(1)物权存在的公示效力:推定效力:即根据物权的存在公示,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人合法的享有其名下所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动产的直接占有人合法的享有其占有之动产物权。如果物权的存在不具有相应的公示形式,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我国对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采纳了折衷主义立法模式:不动产以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要件主义为例外;动产以交付成立要件主义,以交付对抗主义要件主义为例外。如果物权的变动不具有相应的公示形式,或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中,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时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具体如下: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继承后转让。
对于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来说,原则上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效力。
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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