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变动公示的原则

2021-07-12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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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常情况下,我们都享有物权,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他人是不能任意出卖以及支配的。不过,物权是可以装让、出卖、租赁等等,俗称物权变动。那么,物权变动公示的原则是什么?现在由法网小编带大家了物权变动公示的原则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物权变动公示的原则

一、物权变动公示的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大陆法民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的原则。依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登记方法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交付占有的方法公示。对于公示行为的效力,各由法有不同规定。德国法系各国法律多确认公示行为。为物权变动的必备要件,未履行公示行为者,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学理上称为成立要件主义。法国法系各国的法律多规定公示行为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未履行公示行为者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学理上称为对抗要件主义。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稳定财产权关系,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国目前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确认登记和交付为具体财产权变动的必备要件,但尚未对这一原则作统一的民法概括。 

二、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是哪四种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三、物权变动的定义

民法典基本原理认为,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我国《民法典》专设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实就是对物权变动的规定。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四、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我国法学理论长期以来把物权以其客体的物理状态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占据统治地位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即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但该理论体系未能摆脱原有法律制度以财产所有权为主线的物权概念的束缚。随着物权理论的发展进步和我国立法质量的提高,物权种类日益具体,已远非财产所有权为物权主要内容的固有模式。现行以物权客体的物理状态作为物权分类基础并以此形成的一系列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已显得力不从心,不仅不能揭示物权的真实法律特征,而且导致司法实务界在处理物权变动纠纷时认识上的混乱,实有给予明晰的必要。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物权变动可以分为物权的产生、物权的变更和物权的消灭,不一定只是物权的变更,还有其他的内容。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物权变动公示的原则”全文。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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