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包括哪两种

2021-07-1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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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物权是指获得某个物的支配权,就依自己的意志就对这个物进行处分、买卖的行为,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就说我们拥有这个事物的物权。那么物权包括哪两种?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物权包括哪两种

一、物权包括哪两种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等。

(一)不动产与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三、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里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上就是物权包括哪两种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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