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建工程可能是不动产(比如房屋建筑类工程),也可能是动产(比如机器设备更新改造);但是应付或者预付的工程款只能算往来款,不算不动产。
除特殊物外一般物权以占有为形式确定物权,需登记的物权主要是车辆,船舶,航空器,不动产,都有相关的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依申请制作并备存,用以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事项的簿册。其法律意义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第一,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认可和彰显依据。
第二,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真实的推定效力。
第三,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公信意义。物权是绝对权,其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界展示,使社会公众了解抽象权利的具体信息。
1、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2、两者都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因此在保护方法上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比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
3、两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当事人不得自行设立法律未规定的物权或知识产权。
四、法定动产物权是什么
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如动产质权、留置权等,所有权在其客体为动产时亦属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
1、现实交付 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现实交付是最为典型的交付形态。
2、交付替代 :
(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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