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不受其影响,其应继续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
首先担保物权是以实现主债权债务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是主债权作为从权利是依附于主债权成立的。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时担保合同只是变更,其作为从权利合同并不影响主债权合同的履行期限。
其次关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期限,担保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优先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履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是与主债权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期限的计算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是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2.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
3.是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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