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找哪个部门

2021-06-24 08: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设立与转让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变更,要进行变更登记,未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找哪个部门的相关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找哪个部门

一、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找哪个部门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一般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办理。

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是登记对抗;如果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那是登记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

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连为一体,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从事种植而取得收益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划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2)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

3)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国家、集体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权将宅基地进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国家、集体要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找哪个部门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找不动产登记部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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