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该规定所涉及的担保物权仅为抵押权,其实现的方式仅为折价和变卖两人种,并不包含拍卖,且未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诉讼渠道或程序予以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难以得到确实的适用。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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