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发生变动的条件

2021-06-29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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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当发生交易行为,都会涉及某些标的物的权利的变动,而引起这些物权变动的原因恰恰是人们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物权发生变动的条件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发生变动的条件

一、物权发生变动的条件

物权变动的条件分为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1、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有效再加上交付。

2、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3、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只需有债权行为即发生物权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具有哪些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的特征在于直接支配标的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以意志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介入。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是以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的。但是支配的范围大小依物权的种类的不同而定。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利是在某一方面上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支配。另外,物权抵押中对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例如就抵押权而言,不动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无占有的事实,自然不可对抵押物的实体进行有形的支配。

2、物权的标的物是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这里的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物权法上物权也有在其他权利之上设立的,例如,权利质权,但这只是例外的情况,这种在权利上设立的的权利,其性质应当为准物权。同时,由于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的支配权的性质决定,如果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也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因而物权的标的物必须为特定物。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物权发生变动的条件的信息,由上可知,物权变动的条件分为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动产物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则需要登记。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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