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期限

2021-06-30 14: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不是无限期的,有一定的期限范围,那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期限是什么?过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期限的话对我们有什么影响,会造成利益受损吗,还有什么补救的办法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期限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期限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把若干不动产登记统一起来,是一个证书,也是一个登记表,在这里面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权利类型,有的有使用权,有的有所有权,特别是土地啊、海域啊,特别是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我们两权分离,使用权是一个权属,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所以证书中有权利的类别,这里面我们会注明是住宅的所有权,同时城市住宅还有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所以我们使用期限的栏目是登记你的使用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所有权有期限,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在这里注明以后会更好地保护你的不动产权,也使你的交易更加透明。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条规定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条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中所称的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三、建筑物所有权怎么区分

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

1、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

2、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3、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共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其中,全体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电梯、楼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顶、地下室等等;

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单元内的楼梯,各楼层之间的楼板,两套住宅之间的隔墙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权利时应当以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

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期限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毫无疑问是有期限,它的期限跟做出的登记有关,建筑物的年限就是期限,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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