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的权利

2022-04-10 2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知道,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有经过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才能确定下来,才能对抗第三人。那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的权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的权利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的权利

  (一)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

  (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三)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共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中,全体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电梯、楼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顶、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单元内的楼梯,各楼层之间的楼板,两套住宅之间的隔墙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权利时应当以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

  1、专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共有所有权

  以下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4)占用业主公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3、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损害该建筑物,虽然民事主体在购买房屋之后是可以享有其所有权的,但是各地的房屋建造都是有形式、质量等的规定的,若是其所有者随意的改造,难免会使得其丧失原有的功能,故此此类行为是被禁止的。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的权利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的权利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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