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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2021-07-0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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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以及诉讼解决。其中,民事诉讼的诉,可因当事人提出诉的内容以及目的不同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那么什么是确认之诉呢?什么是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一、什么是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的登记

在中国,按照担保物的不同,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同: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特定财物必须登记,否则担保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担保物权没有成立。法律规定自愿登记的财物,虽然不登记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是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1、中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

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2、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质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确认之诉的主要特点

1、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2、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3、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当事人因担保物权的设立、内容和效力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就是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什么是担保物权确认纠纷”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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