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没有追及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些特殊动产或不动产要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的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后物权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那就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都要登记吗?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我国抵押权生效方式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并存。
1.不动产抵押权和以某些不动产物权设定的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6、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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