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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变更的主要情形

2021-07-06 11: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的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可以被设立、被变更和被消灭。权利人作为权利的行使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转让、买卖、赠与等。权利人就权利进行转让、赠与、买卖等的,这些都会导致物权发生变动,那抵押权变更的主要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抵押权变更的主要情形

一、抵押权变更的主要情形

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一)不动产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动产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动产交付方式分为2种:一是现实交付;二是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内涵分别为: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二、抵押权的物权变动规则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2、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真实物权人可以依照事实标准举证证明自己物权的正当性,此时权利的外观不能表征真实的权利。

三、特殊物权变动方式有哪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抵押权变更的主要情形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抵押权变更的主要情形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动产交付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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